黄山一人非法电鱼5斤多被判刑还要赔偿14760元
6月18日,无纺布面粉袋订做15838231350黄山市黄山区法院公开发布了一起《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公告》,公告称该院在审理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与被告桂某某侵权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诉讼过程中,经该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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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检方的诉讼请求是判令桂某某赔偿太平湖渔业资源损害及修复的总费用14760元;判令桂某某承担鉴定评估费500元。
事实和理由是在2020年5月12日21时许至22时许,桂某某携带电瓶、逆变升压器、电捕竿等电鱼工具在黄山区乌石镇清溪村杨家垄水域至清溪河上游约一百米处捕鱼,共捕获鳜鱼、杂鱼等鱼类共计2.55千克。2020年7月8日,桂某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2020年7月29日,安徽师范大学野生动植物种及其产品鉴定中心出具《评估报告书》认定:桂某某的行为无纺布面粉袋订做15838231350具有破坏渔业资源、严重危害鱼类的繁殖,威胁水域生态系统平衡等生态风险,破坏了渔业种质资源,侵害了公共利益,建议采取增殖放流方式对案发水域进行生态补偿,按照涉案渔获物1:5的比例在案发地流域放流12.75千克的鲢、鳙等本土鱼种。2020年9月16日,黄山市黄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出具《关于桂某某电捕鱼行为对太平湖渔业资源损害的评估意见》认定:桂某某电捕鱼行为造成太平湖水域渔业修复总费用为14760元(渔业直接损失402元+渔业资源的恢复费用1608元+损失能够繁殖鱼苗的价值12750元)。
经调解,达成以下协议内容:被告桂某某赔偿太平湖渔业资源损害及修复的总费用14760元,于2021年7月31日前支付;被告桂某某于2021年7月31日前支付评估费用500元。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法院审查不成立,法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诉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
(来源: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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